4月1日,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正式实施。162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162号令附件3,明确将17类准驾车型分为汽车类驾驶证与摩托车类驾驶证两大类。
通俗的来讲就是同类型的驾驶证只有初次取得时有实习期,增驾一律没有实习期。只要你有“汽车类驾驶证”任意一种准驾车型,再去增驾其他汽车车型,都不再有实习期。同样,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增驾其他摩托车车型,也是不会有实习期的。
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说:如果你原先考取C证,后来增驾了B、A类驾驶证,二者同属于汽车类型,那么增驾的A、B类准驾车型就没有实习期了。同理可得,如果你原先取得的是摩托车的E证,后来增驾D证,同属于摩托车类型,那么新增加的摩托车D准驾车型也是没有实习期的。
如果原先你是取得的“汽车类驾驶证”,后面再增驾“摩托车类驾驶证”,那么取得的驾驶资格有12个月的实习期的;同样,二者顺序调换也是一样会有实习期的。
是否可以同时增驾多种准驾车型?虽然增驾同类车型驾驶证取消了实习期,但对原驾驶证的年限和记分周期仍有要求。增驾B1准驾车型:需持A3、B2、C1、C2、C3、C4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增驾A2准驾车型:需持B1、B2二年以上,或持A1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增驾A1准驾车型:需持A3、B1二年以上、持B2三年以上,或持A2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新规定中,增驾车型不在单设实习期,有效的解决了实习期限制过多的问题,对于职业司机来说可以更早更快的投入到工作当中。